中国家谱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家谱是中国人对血脉祖先的一种尊敬,更是血脉亲情的展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对家族血脉亲情的最好诠释。
由于血脉关系的远近,在古代历史上,家族文化上诞生了很多词语,今天我们就来解释一下吧。
三族:
(1)谓父、子、孙。
《周礼·春官·小宗伯》曰:“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郑玄注:“三族,谓父、子、孙”。《仪礼·士昏礼》;“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玄注:“三族,谓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
(2)谓父族、母族、妻族。
《大戴礼记·保傅》曰:“三族辅之”。卢辩注:“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3)谓父母、兄弟、妻子。
《史记·秦本纪》记有:“法初有三族之罪”。裴骃《史记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六亲,现在有代表性的有三种说法。
(1)指父子、兄弟、姑姊、甥舅、婚媾、姻娅。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父子、兄弟、姊姑、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晋杜预注:“六亲和睦,以事严父,若众星之共辰极也。妻父曰昏,重昏曰媾,婿父曰姻。两婿相谓曰亚。”
(2)指父子、兄弟、夫妇。
《老子》:“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王弼注:“六亲、父子、兄弟、夫妇也。
(3)指父、母、兄、弟、妻子、子女。
《汉书·贾谊传》:“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以承祖庙,以奉六亲,至孝也。”唐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六亲,父母、兄弟、妻子也。”
七族:亲族的统称。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孙。
七庙:本指四亲(父、祖、曾祖、高祖)庙、二祧(高祖的父和祖父)庙和始祖庙。后泛指帝王的宗庙。
九族,从汉代起,“九族”有经学上的今文和古文两种解说,各有其社会、政治背景、分别从不同方面满足统治者的需求。
(一)古文说。代表人物有孔安国、马融和郑玄。他们认为九族仅限于父宗,包括上自高祖,下至玄孙的就带直系亲属。古文说构成了宗法伦理的基础。唐宋以后,九族古文说在国家法律中获得正式确认,其中明清两代的律令规定,九族专指父宗。
(二)今文说。代表人物是许慎等,他们认为九族父族四(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女儿之子、己之同族)、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从母子)、妻族二(岳父、岳母)。今文说满足了封建统治者利用血缘姻亲关系实现对本阶级及整个社会最大限度控制的需要。封建统治者在赏赐、惩罚、屠杀时利用九族的今文说的。
五服,是宗族结构中区分内外最重要的分界线,是否出五服成为判定亲疏的重要标志。从己身算起,向上至高祖父母为上五服,向下至玄孙夫妇为下五服。
五服又指的是五种丧服。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亲近以及尊卑关系。具体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斩衰是用很粗的生麻布做成,不缝边,传这种丧服服丧三年,用于臣、子、妻、妾为君、父、夫服丧。齐衰则是缝边的生麻布做成。大功和小功则是用熟麻布做成,只是做工不同,缌麻是细的熟麻布做成。服丧时间依次减少,有一年,九月、五月、三月。
从自己往上数五代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数五代到子、孙、曾孙、玄孙。同时还有上述亲属的旁亲,都是有,叫内亲。母亲一系叫外亲,服制只有一世,仅包括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和姨表兄弟。母系亲属均列入缌麻亲中。多数家规规定,“未出五服”,不准结婚。
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在特定社会和特定家庭的人来说,其亲戚来源不外乎三个方面:
一是父系方面,本姓家人,即所谓亲,亦为血亲之人;
二是母系方面,母亲娘家人,即所谓戚或外戚,亦为戚亲之人;
三是妻系方面,妻子娘家人,即所谓近或姻,亦为亲近之人。
任何一个人在亲戚范围的社会关系人都产生于 这三个系统,除此之外都是朋友。
亲戚总有一个范围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换句话说,亲戚从哪个关系人起到哪个关系人止应该有一个界限。关于这一点,在古代典籍文本中是有规定的。区分亲戚关系和亲疏远近比较细致具体的典籍就是《仪礼》。先秦时期,除生产活动和军事活动以外,祭祀活动和丧事活动是国家和家庭的主要社会活动。祭祀和丧事都强调位分,因为要有规矩,不能乱套,所以在管理层面制定了礼,比较突出的就是丧礼。别贵贱、区尊卑、分亲疏、立长幼,是丧礼基本的外在框架和存在形式。《仪礼-丧服》篇就对亲戚关系的来源、范围、层次和界限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描述。
(1)父族方面。
根据《仪礼--丧服》的规定,父族方面,直系血亲垂直计算有九代,即以本人为参照,向上为父、祖、曾祖、高祖,高祖再往上即不属于亲人范围,而属于庄邻或路人;向下为子、孙、重孙、玄孙,玄孙再往下也不属于亲人的范围。横向计算也有界限,具体包括:曾祖父的兄弟、祖父的兄弟和祖父兄弟的儿子、父亲的兄弟和父亲兄弟的子和孙、本辈的兄弟和本辈兄弟的子、孙和重孙,在此之内的是亲人,在此之外的,都不算亲人。按古法设定,各代嫁入本族的外姓女性即媳妇为本族中人,本族各代嫁出女性即已嫁女不算本族中人。但本族已嫁之女性是亲属,重点是已嫁之姑母、已嫁之姊妹、已嫁之子辈女,包括已嫁的姑祖母、已嫁之孙女。
由于人的寿命是有限的,所以,任何一个家庭绝不可能九代同堂,一般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按20年一代,按平均寿命100岁计算,假如你100岁,你儿子80岁,你孙子60岁,你重孙40岁,你玄孙20岁,或者反过来,假如你20岁,你父亲40岁,你祖父60岁,你曾祖父80岁,你高祖父100岁,或者从中间算,你60岁,你父亲80岁,你祖父100岁,你儿子40岁,你孙子20岁,这都叫五世同堂,算是家庭层级的最高极限,历史上没听说过哪家有六世同堂的。现在人的平均寿命也才70多岁,古典社会特别是先秦时期,人的平均寿命都在60岁以下,一般家庭,四世同堂就很难得了。所以,正常生活条件下,本姓血亲关系人,一般五辈人,即己,向上是父、祖,向下是子、孙。
现行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婚姻关系、财产关系、法律回避等方面,有“五代以内直系血亲”的概念。这与古法的直系血亲关系人大体是一致的,即一个家庭的直系血亲所有人员,区别在于男女差异,现在男女平等,血亲包括本姓女性,古代宗法没有女权,女性是丈夫的附属存在。
(2)母族方面。
母亲的本辈兄弟姊妹,即自己的舅舅姨娘;母亲的上辈父母,即自己的外祖父母;母亲兄弟的子女,即自己的表兄弟姊妹。《仪礼--丧服》规定,母族方面上述三辈人有服,也就是说,上述三辈人之外的,不算亲戚。
现行法律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古法的母族亲戚是完全一致的。
(3)妻族方面。
妻子本辈的兄弟姊妹,即自己的大舅子小舅子和大姨子小姨子;妻子上辈父母,即自己的岳父岳母,为妻族中人。《仪礼--丧服》规定,妻族方面,两辈人有服。现行法律所谓“近姻亲关系”,与古法的妻族亲戚也是完全一致的。
秦国商鞅变法时,有“夷三族”法,具体内容没有流传下来,但理解上,所谓三族应该是父族、母族和妻族。后世朝代从“夷三族”发展为“诛五族”“诛九族”,特别是“诛九族”特别流行,由于“诛九族”有悖于儒家仁政理想,所以,正式法条都没有对“诛九族”进行具体描述。但一般认为,所谓“诛九族”,即包括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妻族两代,大体上就相当于现行法律所谓“五代以内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法定范围,可见,人类社会是逐步演进的,现代社会也不是凭空出现的,是从古代社会增长出来的。我们可以砸烂一个旧世界,但我们永远不可能建立一个与旧世界完全不相干的新世界,特别是在精神情感和文化形态上。
(资料来源:《至德传承》)